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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对病假、隔离期工资有何影响?

发布时间: 2022-12-29 10:21:19 来源: 央广网 作者: 记者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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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病毒感染将自2023年1月8日起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我国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

  实施“乙类乙管”政策之后,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嘉熙2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自然也不再需要全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此时,如果员工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需要休假的,可以按照病假、医疗期等相关规定处理。”刘嘉熙解释说。

12月20日,患者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诊疗站取药。新华社记者陈振海摄

  一问:实施“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需如何面对新冠病毒?

  国家卫生健康委26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根据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国家疾控局传防司司长雷正龙介绍,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发生时的危害程度,法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现行法定传染病病种共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目前,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甲管”的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2种。

  那么,“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需要如何面对新冠病毒?

  刘嘉熙表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而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并给予适当津贴”;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刘嘉熙称,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承担乙类传染病的相关报告、防护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利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内,在必要的限度内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是否发热等。为此,刘嘉熙建议,单位和工会共同为职工提供诸如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好办公区域通风、消毒等措施。

  二问:“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该怎样向感染员工支付工资?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6日印发《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基础等因素,我国已具备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的基本条件。

  此前,“乙类甲管”时,因存在相关隔离政策,用人单位需要全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即使进行自我隔离,也依然需要支付全额工资。实施“乙类乙管”政策之后,刘嘉熙表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自然也不再需要全额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她强调,此时,如果员工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需要休假的,可以按照病假、医疗期等相关规定处理。

  具体而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记者同时了解到,《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范。其中明确,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最高法方面表示,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

  三问:“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

  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因此,刘嘉熙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可以拒绝录用感染过新冠肺炎的劳动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另据上述方案,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检测策略调整为“愿检尽检”;调整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刘嘉熙告诉记者,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曾被隔离或感染过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否则,劳动者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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