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与宣传酒店标准不一,旅游产品中带“自由行”名称以规避法定义务……法官提示,消费者“十一”长假旅游时要小心旅游产品虚假宣传现象。一旦遭遇此类情况,应妥善保存证据,以便有效维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法官裴小星介绍,经过对法院近三年审结的千余件涉旅游民事纠纷案例分析后发现,一些旅游经营者存在为订立合同虚假宣传的现象,表现方式包括夸大宣传,虚报服务标准等。例如,相当一部分旅游经营者在宣传广告中承诺一定的服务标准以吸引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但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却未达到宣传标准,如实际入住酒店与宣传酒店星级标准不一致、餐费标准未达标、航班选择不一致等。
一些旅游经营者存在利用模糊性宣传内容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裴小星介绍,部分名字上带有“自由行”字眼、但实际上符合包价旅游合同要件的旅游产品中,旅游者发生损害的,部分旅游经营者以“自由行”为由试图规避法定义务;一些旅游产品将住宿星级标准宣传为“准五星级”“准四星级”“奢享型”等,模糊酒店实际星级;承诺入住某著名酒店集团酒店,实际入住该集团旗下酒店、酒店公寓等与承诺星级不符的酒店。
此外,一些旅游经营者推出不合理低价团,以强制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法官介绍,部分旅行社推出相当于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旅行团,在宣传旅游产品时承诺只收成本价,在旅行中却存在压缩游览时间、强制购物或者强制要求旅游者参加需要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消费者应注意。